国穗案例 | 主任唐裕文律师、张金龙实习律师成功办结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19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客货运输公司的员工,在驾驶已投保的小型轿车沿道路右转弯专用车道内人行横道处时,与骑行无号牌自行车的许某横过人行道路的发生碰撞。因刘某疏忽大意,驾驶时没有及时发现应当注意的危险情况,遂与许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最终许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

 

裁判结果:

 

一、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198000元;

二、客货运输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1326092元;

(合计:1524092元)

 

法官说法:

 

被告刘某是客货运输公司员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故其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再由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继续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律师结语:

 

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想遇上的,但万事皆有可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向谁索赔?索赔哪些项目?索赔金额是多少?就是不得不面对的事情。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先找交警,通过交警划分责任,事故双方应该分别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就可以确定。其次,要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些案件情况中,侵权者并非承担责任的主体,例如本案当中,刘某作为正在执行工作内容的公司员工,其在执行工作内容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重要的地方在于,人身受到损害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若事故已然发生,伤害已经无法避免,行为人可以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争取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