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穗案例 | 当事人涉嫌盗窃罪,该案在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努力下,最终取得缓刑的结果

发布时间:2024-05-15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公司机器上的电路板失窃,该电路板价值较大,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调查公司监控与相关情况后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拘留了李某。

案情经过



李某的妻子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办理其丈夫涉嫌盗窃罪一案,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沟通,公安机关予以同意,李某被释放。
李某案件之后被转到检察院,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向检察院申请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了解到案件更具体的情况。
后协助李某在检察院对本案作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给出认罪认罚之后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得知,如能拿到公司的谅解书,李某就能缓刑。
在这之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跟法院与公司多次沟通,法院亦电话联系公司说明情况。公司依旧不肯出具谅解书。
最后,在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陈翔律师不懈努力并积极争取下,法院也清楚了解了李某与公司沟通谅解的经过,并认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该案亦是未遂,并未造成公司损失,危害性小,遂最后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该盗窃案以李某缓刑结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律师结语



对于刑事案件,需要结合案情与各种情形,确定该案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与未遂、此罪与彼罪、是否有加重情节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办案律师也需要多与办案机关沟通,表明自己的意见与看法,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本案当事人未造成损失,又是初犯且签署认罪认罚,虽未拿到公司的谅解,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因一时贪念起了盗窃的心思,最终差点有牢狱之灾,最终后悔不已。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更应该遵纪守法,勤勤恳恳以自身劳动成果取得收入,杜绝走歪门邪道违法乱纪,以免险自身于危险之地。

本文为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