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系广州市增城区某街道的环卫工人,事发当天罗某(女)在杨某(女)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对过往的人群发放传单,杨某考虑到罗某发传单后,有些群众会乱扔,届时被领导发现后恐其丢失工作,遂主动与罗某进行沟通,劝其到别处发传单。但双方对此事争执不下,便开始互相推搡、辱骂起来,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杨某用其扫把柄向罗某的眼部挥打过去,造成罗某的眼睛受伤。旁观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杨某带走,罗某被送去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罗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办经过
杨某的女儿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办理其母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唐裕文律师、江根荣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杨某,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两位律师会见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因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两位律师又向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两位律师和家属共同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谅解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刑事民事和解书,被害人为杨某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遂对杨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予以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结语
对于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益类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中,从专业辩护律师的角度,首先要先看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积极与事主进行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这样才可以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的结果,早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