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穗动态 | 当事人获赔工伤待遇,向本所副主任韦冬叶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发布时间:2024-08-27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当事人2023年7月21日入职A公司,被公司安排到B酒店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在B酒店工作时不慎滑倒导致右手受伤。

 

案件经过

20241月5日当事人因与A公司协商赔偿不成,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韦冬叶律师为代理人。韦冬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就案情进行详细的沟通,并引导当事人取证,经韦冬叶律师整理后向南沙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调查后当事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韦冬叶律师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立即为当事人预约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韦冬叶律师经与当事人反复确认赔偿项目及数额后向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合计16万余元。立案后,A公司主动提出调解,韦冬叶律师与调解员、A公司及当事人三方多次沟通后,最终确定调解方案并签订调解协议。A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向当事人一次性支付了调解款,当事人向韦冬叶律师赠送锦旗表达其真挚的感谢和认可。


韦冬叶律师锦旗


相关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律师结语

作为伤者的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尽可能搜集证据为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在确定劳动者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后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确定赔偿项目与数额申请劳动仲裁或与公司进行协商,尽快拿到赔偿以解决当事人因工伤导致收入降低等经济困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调解方案合理,应积极与劳动者释明法律风险,为当事人筛选最优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