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沈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沈某的配偶李某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梁凯旗实习人员办理沈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案,唐裕文律师、梁凯旗实习人员接受案件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沈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沈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唐裕文律师、梁凯旗实习人员会见完后,立即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角度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唐裕文律师、梁凯旗实习人员多次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和解方案,希望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多次的不懈沟通下,沈某家属终于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后,唐裕文律师、梁凯旗实习人员第一时间与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最终公安机关对沈某作出予以释放的决定。沈某及其家属对我所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律师结语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尽早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