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余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到被害人,经过沟通聊天成功约到被害人见面约会,在前往约会吃饭地点过程中,余某驾驶车辆带被害人前往到一处人烟稀少地方,随即在车内对被害人进行了猥亵行为,事后被害人向当地警方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第三方提供的线索,对余某进行拘留、讯问和调查,并以强制猥亵罪对该案立案侦查之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某看守所。
案件经过
余某的姐姐委托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作为其弟弟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的辩护人。唐裕文律师、乔梦龙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余某,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了余某的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同时,两位律师在了解分析完案情后,以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等理由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前往公安机关递交该《取保候审申请书》。在三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以变更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可能,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经过1个星期后,余某被拘留的时间已达31天,两位律师进一步了解后续的案件情况,并认真分析了其行为的性质,再次以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理由为其递交《羁押必要审查申请书》。在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涉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我方的意见,同意为其变更强制措施,将其予以释放,余某也得以尽快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1个月后,在经过两位律师阅卷并且与主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了解相关案情后,向检察机关递交《致检察院之律师意见书》,成功为当事人余某争取到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最后成功为余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让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余某及其姐姐对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表示高度的认可。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表现出悔罪的态度和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分子被认为不会再继续犯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的执行不会对社区造成负面影响。
律师结语
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想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尽快委托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安排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与当事人取得有效的沟通,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争取最佳的取保时机。在会见的过程中,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完案情、听取其意见后,再认真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应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尽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的结果,使其免于牢狱之苦,尽早与家人团聚。